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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废旧汽车拆解企业资格
2006-02-15 14:27  文章来源:沧州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审批事项名称

核准废旧汽车拆解企业资格

审批类型

初审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2001年6月16日发布

条款内容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向省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省商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由国家商务部予以公布。

申请条件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法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市级商务局初审,省商务厅核准

审批需提供资料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

审批方式

省商务厅审批,报商务部备案公布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5日

收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收费标准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审批科室

物资办行业管理科

主要负责人

王云岗

科室负责人

张玉民

直接负责人

张玉民

联系电话及地址

3047119 沧州市建设大街48

审批对象

注名文件名称及监管措施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21、22、23、24、25、26、条规定

监管责任

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违法审批

注明文件名称及监管措施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7、28、29条规定

责任追究

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审批监督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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