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准废旧汽车拆解企业资格 |
|
| 2006-02-15 14:27 文章来源:沧州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
审批事项名称 |
核准废旧汽车拆解企业资格 |
|
审批类型 |
初审 |
|
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2001年6月16日发布 |
|
条款内容 |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向省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省商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由国家商务部予以公布。 |
|
申请条件 |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法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
|
审批程序 |
企业申请,市级商务局初审,省商务厅核准 |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 |
|
审批方式 |
省商务厅审批,报商务部备案公布 |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5日 |
|
收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收费标准 |
无 |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
审批科室 |
物资办行业管理科 |
|
主要负责人 |
王云岗 |
|
科室负责人 |
张玉民 |
|
直接负责人 |
张玉民 |
|
联系电话及地址 |
3047119 沧州市建设大街48号 |
|
审批对象 |
注名文件名称及监管措施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21、22、23、24、25、26、条规定 |
|
监管责任 |
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无 |
|
违法审批 |
注明文件名称及监管措施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7、28、29条规定 |
|
责任追究 |
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无 |
|
审批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
|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 |